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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全文)

2016-02-19 13: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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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所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放射性废物,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过程中产生的铬渣,石棉类废物,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不应利用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应结合产业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及定位。加强技术引导和调控,鼓励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与居民区等环境空气敏感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五)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控制、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加强精细化管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应保证废物的安全处置和水泥熟料的正常生产过程,不影响水泥熟料的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六)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并加强对窑尾废气中氯化氢、重金属汞和二噁英等污染物的监测。水泥窑窑尾应安装主要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源头控制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宜利用现有水泥窑,应在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水泥窑应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拟改造利用现有设施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窑,改造前应满足连续两年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

(二)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专职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协同处置废物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配备负责废物管理及环境污染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三)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及技术水平,合理确定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处置规模及处置量。

(四)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在规定的经营类别允许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在首次处置某种未知特性危险废物前,应进行分析测试,测试结果合格后才能开展该类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严格限制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

(五)协同处置应急事件废物时,应优先选择具有同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处置方案必须经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清洁生产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等含易挥发成分废物及危险废物的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和防异味的措施。

(二)废物贮存设施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存。废物应分类贮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性质不相容危险废物应隔离储存,对不明性质废物应专门设置暂存区,设置专门的存取通道,隔离储存。

原标题:关于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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