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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16-04-01 16: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辐射污染防治电离辐射电磁辐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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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退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辐射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军用或者涉密的辐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辐射污染防治中涉及职业卫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电磁辐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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