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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通报2016年2月《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2016-04-08 13: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法环境污染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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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8日,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并对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 《监测报告》 〔 (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1209520-JD 号〕显示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折算后排放浓度为 249.4mg/m3,超标 1.08 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肇庆市环保局端州分局自接到肇庆市监测站送来监测报告后,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立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违改字〔2015〕109号) ,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查办情况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2015 年12 月 8 日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行政罚款,同时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措施,鉴于该企业在2015 年间4 次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 并已经责令其采取了限制生产的措施,但仍然再次超标,经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认定该企业多次违法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为企业更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决定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二)查处情况

2016 年1 月20 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6〕4号) ,对该企业处罚3.2 万元,并责令其实施停产整治。责令该企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肇庆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完成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肇庆市环保局备案,并同时提交整改期间的用电量、用水量等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肇庆市环保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并将对该公司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查,如发现该企业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将报肇庆市政府批准,责令该企业停业、关闭。

2016 年 1 月 26 日,该企业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立即采取停产整治措施,购买设备改进锅炉工艺,改善防治设施,落实各项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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