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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协调完善 合二为一

2016-04-27 17:58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作者:杨芹芹关键词:PPPPPP项目PPP立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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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期论证程序未定,操作流程不统一

财政部为防范财政风险,在PPP的推广过程中一直致力于规范PPP项目操作,强调PPP 项目的质量,最为突出的是《PPP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提出“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目录的项目应当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此前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一脉相承,并相继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和《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指导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即PPP项目必须经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通过后,才可进行项目准备。

但发改委明显对此不太在意,《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周正国认为发改委有些项目属于竞争性经营性项目,不是公益或准公益项目,属于国家私产项目,不是国家公产项目,因此不需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甚至也不需要物有所值评价。

简言之,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并不是特许经营项目的必选之项,那么采取特许经营运作的非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答案不得而知。

6主体部门不尽统一,权责界限难分清

PPP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组织各方积极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PPP 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PPP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发改委、国土部、住建部、交通部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有关PPP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PPP工作,县级以上发改委、国土部、住建部、交通部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PPP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看出,组织《PPP法(征求意见稿)》编撰的财政部门是PPP项目的主体管理部门。

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此有异,第七条为“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未清晰地界定特许经营项目的主体管理部门,只是规定相关涉及部门共同负责,权责较为模糊。

7社会资本选取方式不同,招标采购之争愈烈

两法对社会资本的选取方式分歧较大,财政部更倾向于采用政府采购法,理由是大多数PPP项目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理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发改委更愿意采用招标投标法,认为国内做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都是工程公司,对招投标法比较熟悉,对政府采购法不太了解。

现在较为通行的做法是政府招标货物服务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整个采购过程的监督应当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政府招标工程,在招标投标环节,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该环节的监督职权,根据行业的不同,由各主管部门行使,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由国家发改委行使,对于招标投标环节以外的采购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监督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其他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招标投标的,适用《意见》的规定。

不同项目和工程适用不同,但到了地方执行时存在司法解释矛盾。进而导致招标采购之争在社会资本的选取过程中愈演愈烈,令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才项目推进过程中无所适从,难以抉择。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两招能否合一招”问题备受争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如果相关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则可直接与所设立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即“两招合一招”。但是《政府采购法》却无此规定,致使按照采购法进行的PPP项目在完成相关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的招标后,还需要进行再次招标确定施工企业,耽误项目工期,损害社会资本利益。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周正国认为“两招合一招”是为了避免重复。当第一次招标的投标方是工程公司为项目方式时可以“两招合一招”。但是以金融方为主的情况暂不明确,这种情形类似于总分包,分包商进行一轮招投标也是可以的,便于更全面地了解分包商的能力。建议权衡成本,增加一个能力认证程序,不必招标。

原标题:【PPP热点关注】PPP立法:协调完善,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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