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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协调完善 合二为一

2016-04-27 17:58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作者:杨芹芹关键词:PPPPPP项目PPP立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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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争议解决途径不同,民事还是行政?

PPP项目历时长且较为复杂,在保障体系不太完善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当争议发生时,该如何解决?两法给出的方式也不太一样。

《PPP 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指出“开展PPP,社会资本与实施单位就合作协议发生争议且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为“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见,两法对PPP和特许经营强调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三、建议:合二为一,协调完善PPP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两法存在诸多差异,导致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争议不断,严重阻碍了PPP的发展。因此,在后续的PPP立法过程中,针对争议之处尽量化解、空白之处及时完善,形成健全的PPP法律体系。

1化解争议,统一PPP立法

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交流碰撞,财政部和发改委对PPP和特许经营的理解也在不断调整和深化,有逐步靠拢的趋势,PPP和特许经营的内涵趋于统一,争议之处逐步得以解决。并且两部门的立法工作存在着许多重复之处,为避免重复劳动浪费资源,应及时化解财政部和发改委的分歧。事实上,发改委给出的采用特许经营的三大理由不太充分:1.特许经营调整范围相对清晰。但是特许经营的范围相对狭窄,将PPP的其他的类型排除在外,不利于进行全面和统一的规范。而且在PPP 的推广过程中,发改委也出台过《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开辟PPP项目库专栏,不免会令人产生疑惑。2.特许经营便于各方面理解接受。确实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PPP 实践基本上使用特许经营概念,且大量规范性文件以特许经营为规范对象。但近几年新型PPP 形式层出不穷,特许经营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立法也应当与时俱进,顺应PPP 的发展。3.特许经营符合国际惯例。但是目前关于PPP立法,国际上暂不统一标准,各国形式各异:2008年欧盟出台PPP新规《欧盟委员会对PPP公共采购和特许经营制度化的规定》,规定了PPP的原则、程序、私人伙伴的选择等基本内容。英国对PPP没有专门的立法,是通过财政部不断颁发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法国早于19世纪就形成了特许经营制度,并发展出伙伴关系合同制度,于2004年制定成文法。所以,虽然特许经营在PPP 模式占比较高,但不能代表和涵盖所有的PPP 模式。

因此,未来应从法律上明确PPP主管与参与机构,协调完善立法工作,未来统一出台PPP立法。并理顺职能部门分工,形成中央和地方统一和明确的管理权属,有效厘清责任和义务,有利于项目推进和管理,避免争议和冲突的产生。

2填充空白,完善PPP立法

虽然,财政部和发改委同时发力,致力于完善PPP的法律体系,但是考虑到PPP的复杂性,涉及领域较广,依然存在着许多盲区。例如土地、税收、审计等问题尚未被提及,这些空白之处仍亟待完善补充。

以土地问题为例,许多前期投资巨大、回收期限较长的轨道交通项目,投资方不敢贸然行动,往往要求捆绑地上物业开发,通过联动开发实现项目内部交叉补贴,但是《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商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铁上物业为经营性用地,应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就无法保证投资方获得相应的土地,综合一体化开发成各地政策无法突破的问题。然而国土部并未对此明确表态,导致此类项目的发展陷入僵局。

原标题:【PPP热点关注】PPP立法:协调完善,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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