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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排污者擅自启用被查封设备如何处理?

2016-04-29 08:51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保护环保执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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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没有牌照的罐车在本县的一条乡村公路上边走边洒落废水,执法人员感觉是该车司机在故意通过这种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当即上前进行了制止。车辆司机见到身穿环保制服的人员挡住了去路,就想弃车逃跑。环保执法人员当即将司机押进环保执法车内,并将罐车开到环保局指定的保存地点。

经检测,罐车的废水有强酸和多种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经初步估测,罐车内的废水有5t之多。环保局认为本案已经涉嫌环境犯罪,遂依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下了案件材料,并对司机实施了刑事拘留,但不接收载有危废的车辆,还要求环保局设法把罐车里的危废处理掉。

【问题与解析】

一、排污者擅自启用被查封设备如何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如何处置被扣押的危废运输车辆?

对扣押的车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被扣的车辆应当作为犯罪工具或证物交公安机关保管和处理。

三、如何处置被扣押车辆上的危废?

在被扣的车辆上装载危废的情况下,如果该案件属于一般行政案件,环保部门应当责成当事人自行处理,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环保部门应当将车辆连同车上装载的危废作为证物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保存和处理。

原标题:排污者擅自启用被查封设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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