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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源监测
(二十三)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 监测范围
《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
2. 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处置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若无废水、废气外排的,可不监测。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 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建立烟气中汞的测试能力。
危险废物企业监测项目根据其所执行标准确定。
4. 监测时间和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其它监测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危废企业监测频次原则上以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来确定,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明确要求按季度开展监测一次,则应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如无明确要求的,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若不在其它名单中的,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监测最好在上半年开展,若存在超标的,则需加密监测。
重金属企业主要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重金属项目的频次应根据国家 “十二五”规划要求双月监测一次,即全年六次。
5. 监测任务分工
(1)各市、州、直管市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省站
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量核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其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监督监测,全年飞行检查监测企业比例占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的10%。
组织跨市(州)的监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的方案另行制定。
6. 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负责监测的环境监测站须收集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总站。
(3)各市(州)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录入、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数据审核表格纸质版同时报送。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说明原因。
(4)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3、6、9、12月的2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站,省站于12月25日报送总站。
省站于12月25日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将飞行检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共同报送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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