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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守环境底线、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重、生态受损大、环境风险高的总体态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或接近上限,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环境质量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制约。同时,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期待日益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出台《土十条》,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方略,以土壤环境保护倒逼经济结构调整,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以土壤环境承载优化空间发展布局,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提供土壤环境安全保障。
四、主要内容
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土十条》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土十条》提出了10条35款,共231项具体措施。除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外,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方面措施2条,着眼于摸清情况、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夯实两大基础;第二方面措施2条,突出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两大重点;第三方面措施3条,推进未污染土壤保护、控制污染来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三大任务;第四方面措施3条,强化科技支撑、治理体系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三大保障。为了便于贯彻落实,每项工作都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
第一条,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18和2020年底前,分别查明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第二条,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监管重点,以镉、汞、砷、铅、铬等为重点重金属,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为重点有机污染物,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为重点行业,以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区域。建立专项环境执法机制,全面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第三条,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第四条,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用地和供地等的必要条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实行部门联动。
第五条,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严格查处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于相关建设项目,在环评中增加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第六条,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控工矿污染,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废物处理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控制农业污染,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灌溉水水质管理。减少生活污染,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强化铅酸蓄电池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第七条,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强化工程监管。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第八条,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加快完善产业链,形成若干个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型企业。发挥“互联网+”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九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支持和激励政策,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企业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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