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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气环境
2015年,13个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与2014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12.1%,较2013年下降20.5%;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浓度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1.城市空气
全省环境空气中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8微克/立方米、96微克/立方米、25微克/立方米和37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和臭氧按年评价规定计算,浓度分别为1.7毫克/立方米和167微克/立方米。与2014年相比,除臭氧浓度上升8.4%外,其余5项指标浓度有不同程度下降或保持稳定,其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12.1%,PM10年均浓度下降9.4%。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年评价,13个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超标污染物为PM2.5、PM10、臭氧和二氧化氮。其中,13个省辖城市PM2.5和PM10均超标,有10市臭氧超标,苏南5市二氧化氮超标。按日评价,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66.8%,较2014年上升2.6个百分点,13个省辖城市达标率范围为61.8%~72.1%。
2.酸雨
全省省辖城市酸雨平均发生率为28.3%,酸雨年均pH值为4.87。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淮安、扬州、镇江和泰州9市监测到不同程度的酸雨污染,酸雨发生率介于1.0%~55.7%之间。徐州、连云港、盐城和宿迁4市未采集到酸雨样品。
与2014年相比,全省酸雨污染总体格局无变化,酸雨平均发生率上升0.5个百分点。
3.废气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2015年,全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83.51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5.1%,生活污染源排放占4.8%,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1%。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06.76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70.6%,生活污染源排放占0.8%,机动车排放占28.5%,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1%。烟(粉)尘排放总量64.50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3.4%,生活污染源排放占3.0%,机动车(颗粒物)排放占3.5%,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1%。与2014年相比,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7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6.5万吨。
(三)声环境
全省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各类声源声强及分布情况无明显变化,其中生活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仍是影响全省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1.区域环境噪声
全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5dB(A)。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评价,13个省辖城市中有10个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二级水平。影响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声源仍为生活噪声,所占比例为51.2%;其余依次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所占比例分别为23.9%、20.4%和4.5%。
2.功能区噪声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评价,全省省辖城市1~4(4a、4b)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分别为95.9%、98.2%、99.3%、99.4%和100%,夜间达标率分别为83.1%、94.3%、94.1%、82.2%和100%。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噪声是影响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全省城市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表现出与城市日常生产、生活和作息规律相似的变化特征,昼间8~18时平均等效声级维持在较高水平。
3.道路交通噪声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昼间声环境质量总体评价为好,平均等效声级为66.6dB(A),达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全省超过70dB(A)(国家昼间标准限值)的路段长度占监测道路总长比例为11.7%。
(四)生物环境
太湖、长江、京杭大运河等主要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全省生物环境无明显变化。主要河流底栖动物物种多样性评价等级为丰富、较丰富的断面分别占8.8%和33.8%,一般、贫乏和极贫乏断面分别占26.5%、11.8%和13.2%,未采集到底栖动物的断面占5.9%;主要湖泊底栖动物物种多样性评价等级为丰富、较丰富的测点分别占7.6%和43.4%,一般的测点占39.6%,贫乏和极贫乏的测点分别占5.6%、3.8%。
与2014年相比,主要河流底栖动物物种丰富和较丰富断面比例上升3.4个百分点,贫乏、极贫乏断面比例下降3.9个百分点;主要湖泊底栖动物物种丰富和较丰富测点比例下降13.7个百分点,贫乏和极贫乏测点比例上升3.5个百分点。
采用《大气微生物污染级别划分标准》评价,2015年全省省辖城市环境空气中细菌含量评价为清洁的测点比例为63.3%,较2014年上升10.0个百分点;霉菌含量评价为清洁的测点比例为67.3%,与2014年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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