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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6-12 15: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防止污染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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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为重点,逐一检查、完善信息、依法查处、及时公开。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推进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开展重点涉气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1.钢铁行业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钢铁行业中的烧结(球团)工序、高炉炼铁工序和炼钢(转炉、电炉)工序,重点检查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烧结(球团)工序。检查烧结机机尾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烧结机是否实现全烟气收集,烧结(球团)是否配备除尘脱硫(脱硝)等烟气治理装置,是否取消烟气旁路;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铁工序。检查高炉煤气是否采取净化回收措施,热风炉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等其他生产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炼钢工序。检查转炉(一次烟气),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等生产工序或设施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查厂区铁精矿、煤、焦炭等物料和原辅材料的贮存、运输、筛分、破碎扬尘防控措施是否到位,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2.水泥制造行业

本次检查仅针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包含独立粉磨站。重点检查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是否配套建设除尘脱硝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矿石破碎系统、生料粉磨系统、水泥粉磨系统、水泥包装等各产尘环节的除尘装置是否配套齐全,颗粒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查企业物料堆存是否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3.平板玻璃制造行业

重点检查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环评制度执行。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的区域。检查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玻璃窑炉是否配备烟气除尘脱硝装置,以重油、石油焦等为燃料的是否配套脱硫装置,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企业应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防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来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检查中发现钢铁、水泥熟料生产、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相关运营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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