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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安全环保排放过程控制(上)

2016-06-16 14:14来源:中国水泥杂志作者:蔡玉良关键词: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废弃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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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泥企业开始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随后对废弃物处置过程中被关注的臭气和废水处置监测和排放标准也引入水泥厂的监测和控制范围,因为水泥厂的脱氮需要带来了氨(NH3)逃逸的监测和控制。20 04年5月斯登哥尔摩公约,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进入环境进行了限量控制,并明确包括二恶英在内12种特殊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鉴于未来利用水泥窑大规模协同处置各类危险废弃物技术的不断推进,其处置过程中是否还存在POPs规定的其它有害污染物,还有待于实践检测和分析,并提出新的监测控制要求。

2、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和监测频次

一般情况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各种废弃物时,其系统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形态无非为固、液、气三种形态,实践中多以复合混合相污染物的形态为主,例如:气固混合相、气液混合相、液固混合相以及气液固混合相,各种污染物混合在一起,其各污染物的生物毒性、有害程度、含量均相差较大,增加了系统监测分析、过程控制的难度和复杂性。为了便于掌握协同处置废弃物过程中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情况,必须结合现有条件、监测控制形式、监测分析的难易程度、系统产生污染物的规律、特征及稳定性、管理过程运行成本等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安全、有效的污染物检测分析和控制方法,满足环境保护和控制的需要。表1列出了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协同处置废弃物联合系统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的内容。


2.1 协同处置废弃物时的安全控制要求

环保、安全是分布不开的。没有环保,也就没有了安全,水泥生产企业在利用废弃物方面,一定要有安全意识,水泥生产系统并非是万能的万物可纳系统,必须有所限制,否则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和遗憾。对于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水泥生产企业,为了保证处置过程的排放控制和产品的安全性,必须重视源头控制,这也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内容见表2。


(1)无法控制的含有挥发性物质(有毒有害有机物、易挥发性重金属),绝对禁止进入水泥生产系统协同处置。其检测频度,应根据废弃物变化情况多样品检测分析和控制。

(2)含有放射性物质和医疗卫生垃圾的废弃物,因涉及免疫安全,绝对禁止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

(3)含有对水泥产品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且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物质(K、Na、S、Cl、P等干扰元素、非扩散重金属),必须进行协同限量控制。其检测频次必须根据生产控制要求进行检测控制。

(4)含有交互影响生产系统安全运行和环境要素的物质,必须限量控制;对于含有一些微量元素的物质在混合使用时,不仅给系统带来安全隐患,也会对环境指标的控制带来影响;例如:在原、燃料及废弃物中的协同Cl含量超过限定性标准(>0.015%)时,绝对禁止含有锌、铅、铜等元素的物质进入,以免因锌、铅和氯元素的协同作用,导致设备的快速腐蚀问题;以及因氯在铜离子催化作用下,导致二恶英超标,难于控制;其检验控制的频次,必须根据水泥厂的生产控制要求,同步进行检测分析和控制。

(5)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限制或有条件处置,在没有解除或明确采用有效预处理控制之前,绝对禁止进入水泥生产系统中协同处置,必须采用适时严格监控。

原标题: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安全环保排放过程控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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