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报道正文

环保部通报4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2016-06-20 08:5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昆婷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保部环境质量改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

废弃电池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6日,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二、查处过程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3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3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4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二)查处情况

该案件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仙游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游县公安局侦办,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堆放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仙游县郊尾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关闭。

三、案件启示

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而在新环保法出台前,这类案件的办理,环保部门、执法部门需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和时间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无法起到实质性的警醒作用。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

案例二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

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电厂)位于南沙区黄阁镇亭角村,主营热电生产项目,主要设备为240t/h、130t/h燃煤锅炉各一台,分别配套发电机组60MW、25MW各一台,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静电除尘和双碱湿法脱硫处理后

排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61号)要求,梅山电厂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关停或者改燃清洁能源,但该电厂一直未启动关停或改燃清洁能源。同时,该电厂排放的烟尘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由于未对烟尘治理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烟尘一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2015年4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现场检查,并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其240t/h燃煤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度超标1.25倍。针对梅山电厂此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5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7月17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9万元罚款。

原标题:环境保护部通报4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法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环境质量改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