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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6-21 13: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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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市、区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市、区制定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市、区对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严格检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江门市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各市、区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收运处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市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到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范围实现全覆盖,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有垃圾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全市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备案。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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