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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6-21 13: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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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内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整治任务。(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船舶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江门海事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江门海事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年度淘汰任务的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区划,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要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逐步实现水清气净。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各市、区应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西江、潭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

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自2016年起,各市、区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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