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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经济政策进展评估:2015

2016-06-23 11:48来源:中国环境管理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黑臭水体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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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探索积极推进,政策调控范围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健全,在生态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一是国家重点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扩大、额度增加。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市已达512个,在201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额下达480亿元的基础上,2015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509亿元。2008—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下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513亿元。二是地方流域生态补偿探索在不断推进,但是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进展仍然缓慢。全国17个省份推行了省域内流域生态补偿,但是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仍主要为新安江流域,2014年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期满,2015年启动了第二轮试点工作。三是一些地方开展了空气质量补偿试点探索,主要是通过财政资金奖惩的方式来激励地方政府进行空气质量改善,山东省、湖北省以及河北邯郸市、贵州贵阳市开展了试点,这是生态补偿在空气质量管理中一种新形式的探索,实质上是创新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来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实施环境质量改善。四是中央财政对草原牧业生态补偿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对牧民实行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牧民生产资料的补贴达到166.49亿元,比上年增加8.8亿元,并开始实施绩效评价奖励模式,支持草原牧区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至于海洋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则仍处于探索阶段。下一步需要加快出台有关立法文件和技术指引,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强化市场手段的创新运用,重视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和生态效益服务内在价值的补偿。

2.4 排污权交易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探索在深化。一是国家《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是本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的一个重要进展,是继《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出台的第二个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规章,也是第一个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层面的具体管理办法,过去排污权出让收入由于缺乏相关规定,造成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难以甚至无法使用等问题,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二是排污权交易试点继续深化。据不完全统计,11个省市已发布72项各类管理文件,涉及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及细则、基准价格、收入使用管理、排污权分配确定、交易程序及规则、实际排污量核定、排污权储备、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11个试点地区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一些关键技术问题探索在深化。三是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量稳步增加。据统计,2015年,山西省累计完成排污权交易272宗,总成交金额85 127万元;内蒙古共有70家企业成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交易金额逾900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底,浙江全省已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15 833笔,缴纳有偿使用费37.88亿元;排污权交易6466笔,交易额11.80亿元;陕西自2010年试点进行排污权交易以来,累计交易总额达到6.2亿元。随着地方排污权交易试点探索的不断深化,一些突出问题逐步显现,需要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予以解决,特别是需要国家有关政策对一些共性问题予以规范,包括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支撑不足,排污权市场环境不完善,与相关政策,特别是总量控制政策、许可证政策之间的协调性,排污权核定与监管体系不到位,排污交易机构的资质和能力,与碳排放交易的协同推进等问题。

2.5 绿色税收政策

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是“十一五”以来国家环境财税改革的重点,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2015年,绿色税收改革步伐加大。一是环境税收法制建设取得突破。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6月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环境税费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环境费改税取得实质性突破。但是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污染排放行为,调控范围过窄,对污染性产品,生态保护以及碳排放行为等没有予以关注,这将会影响该政策的效用水平,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改革效率,无法充分发挥税收手段在环保中的功能。二是消费税绿色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对电池和涂料产品实行消费税。消费行为是环境问题的重要致因,通过消费税调整纳入环境保护因素是一大进步。三是增值税绿色化改革在继续推进。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并对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2015年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提出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限制化肥的过多使用。四是资源税改革继续深化,稀土、钨、钼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这是自我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矿产类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进展。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也有所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计征,促进减轻铁矿石企业税负,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此外,《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进一步规范化煤炭资源税管理。五是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两部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汽柴油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下发通知,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通过降低消费者税负鼓励小排量汽车、新能源和节能汽车的使用。总体上看,本年度环境税费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但是下一步的环境税费改革思路还需要进一步理清,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等环境相关税种的绿色化改革仍需加快进程,目前的这些相关税种的“绿色化”水平仍需大幅提升。

原标题:【独家】国家环境经济政策进展评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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