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评论正文

《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修复生态环境”为新的民事责任

2016-06-29 10:11来源:上海法制报关键词:污染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民法总则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月27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

法学界最为关注的《民法总则》将第一次与公众见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入第三次审议;

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内扮演重头角色的《网络安全法》时隔一年后进入二审;

《红十字会法》在颁布后的第23年,终于迎来第一次大修。

其中,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纲,对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会对你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呢?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 七大变化将影响你的生活

1、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2、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修复生态环境”为新的民事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染环境查看更多>修复生态环境查看更多>民法总则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