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海南三亚关于公布《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7-05 09: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山体修复山体保护海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安全生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民政、农业、园林、旅游、海洋、财政等部门和生态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山体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山体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本市跨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林场、农垦农场、部队、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权属范围内山体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山体权属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区域协调联席会议,督促山体权属单位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第三章 山体保护的具体制度与措施

第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山体保护规划编制山体保护名录,报人民政府审核,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山体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说明山体的具体名称、地理位置、山体保护范围、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范围。

山体保护名录需要进行调整的,经原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同意后予以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山体保护名录对本市山体实行划线保护,根据山体本身的自然状况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需要,划定山体保护的范围。山体保护范围包括山体本体线范围和山体保护线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保护范围进行山体勘界,设立保护标志,明确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山体保护范围内不同的生产、建设项目分别采取禁止、限制或者引导措施,维持受保护山体的完整性、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并将不符合林种要求、不利于山体保护的芒果树、龙眼树等经济林种逐步改造为生态林种。

第十五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改、扩建酒店、开发房地产;

(二)新建或改、扩建旅游船舶停泊码头;

(三)开展农家乐等带有住宿、餐饮功能的经营性项目;

(四)破坏林种林相结构;

(五)开荒种植芒果树、龙眼树等经济林;

(六)商业性采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

(七)取土、采石、开矿、开荒;

(八)新建公墓;

(九)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十)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山体修复查看更多>山体保护查看更多>海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