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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关于公布《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7-05 09: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山体修复山体保护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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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山体本体线范围内,只能开展经依法批准的以下建设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种类型的国家公园及其配套工程设施;

(二)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和军事设施;

(三)保护山体的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在山体保护线范围内,只能开展经依法批准的以下建设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活动;

(二)湿地公园、海滨风景区、海滨露天浴场;

(三)生态农业、林业园区项目。

第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建设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征收、占用林地初审手续时,应依法提交山体保护及修复治理方案,签订山体保护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将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利用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山体破损修复情况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验收。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总体规划和山体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山体保护线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生态保护规划,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荒山荒地造林、林相改造、低产林改造等工程,提高山体森林覆盖率,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周边建设用地规划时应综合考虑山体生态保护、山体景观维护和山体通风等方面的要求,对保护山体的山体本体线、山体保护线范围周边的建设用地提出管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一条 集体所有山体的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本市山体保护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保护山体而造成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损失的给予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列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区域的山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第四章 山体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联合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调查,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信息。

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迁出或拆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的芒果树、龙眼树等经济林林种情况调查,对不符合林业规划、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已有芒果树、龙眼树等经济林种,应当根据本市总体规划和山体保护规划编制退果还林规划,逐步改种其他符合山体保护要求的生态林种。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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