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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关于公布《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7-05 09: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山体修复山体保护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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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已核发建设用地土地证情况调查,依据市总体规划和山体保护规划制订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现有矿山、采石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市总体规划和山体保护规划制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现有矿山、采石场关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从事矿山、石场开采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确定相应的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主体:

(一)矿山、采石场、取土场以及权属清楚的采矿、采石、取土迹地,由采矿、采石、取土权利人负责修复治理;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三)修建公墓造成破坏的区域,由公墓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四)开荒地还林、退耕地还林、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和权属不清的采矿、采石、取土迹地等其他应当修复治理的区域,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从事矿山、石场开采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计划,及时修复山体并恢复山体植被。

禁止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已有公墓规模,加强公墓用地绿化,不断提高公墓用地绿化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安全生产、园林等部门对山体进行巡查,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山体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山体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破坏山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山体严重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业、关闭。

(三)对从事矿山、石场开采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修复山体并恢复山体植被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治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支付。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八)(九)项的规定,擅自新建或改、扩建禁止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五)(六)(七)项的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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