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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的通知

2016-07-05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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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3.2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3.3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3.4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3.5 期间损害interim damage

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3.6 生态环境恢复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期间损害。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包括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3.7 基本恢复primary restoration

指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

3.8 补偿性恢复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指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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