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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加强实施《环评法》的技术支撑

2016-07-08 16:03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作者:李海生关键词: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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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宏伟目标,为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环境保护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干线、大舞台和着力点。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任务就是努力开拓“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环评法》实施十年来取得明显成效

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第一道关口。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正式实施,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我国这一环境领域的重大突破对助推整个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人才队伍、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得以不断完善。

环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针对规划环评审查主体不够明确、审查程序不够具体等问题,2009年8月,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着力细化和规范了规划环评审查主体、程序等内容,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配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山东、陕西、内蒙古、上海等地颁布了本地区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深圳市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创设了地方性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河南、安徽、大连等地制订或修订了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试生产许可等制度,强化了“三同时”管理。地方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加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参与综合决策实现突破

《环评法》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建设项目拓展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实现新突破。从国家粮食安全到区域协调发展、从煤炭矿区到能源基地、从城市轨道到城际交通、从国内水系到跨界河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面展开,促进了区域布局优化和行业结构调整。2010年,我国开展了对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沿海、成渝经济区和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等五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探索了一条利用区域环境资源约束产业空间布局、规模控制和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构建了从源头防范布局性环境风险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贯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战略思想,2012年,环境保护部又启动了西部大开发重点区域和行业发展战略环评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科学参考和决策依据。

加强宏观调控取得成效

2004年以来,国家在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清理整顿行动中,对5.5万个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有1190个,总投资额达1700多亿元。为有效应对全球经济危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项目的审批工作加快推进。“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始终坚持“四个不批、三个严格”的宗旨和原则,不断稳固“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不可逾越的“防火墙”,对不符合要求的822个国家审批重大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受理、暂缓审批或不予审批等决定,涉及投资金额3.18万亿元,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作出了重要贡献。

原标题:特别关注|加强实施《环评法》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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