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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评法修改解读 我们是认真的!

2016-07-13 11:52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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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个人解读】

1、登记表实行备案制。相应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

2、取消预审。

3、登记表备案时也需审核。登记表备案没有办理时限要求,应是即送即审即予备案。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原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个人解读】

1、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由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规范即可,不必由法律直接来规范。疑似以前环保部在这方面有越权行为。如环评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环保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废止)就规定“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和省政府抢权。

2、删除“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目前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批准项目什么时候可以开工建设的。只要项目手续完整,建设单位即可自行决定什么时候开工,不必报什么部门批准了。

3、登记表项目也应在开工建设前备案。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原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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