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对于环评法修改解读 我们是认真的!

2016-07-13 11:52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个人解读】

增加了“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人的责任,更完善了。避免“多干多犯错,少干少犯错,甚至无过错”。原来的法律对该组织编制规划环评而未组织的规划编制机构没有任何的处理处罚规定,难怪规划环评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个人解读】

1、直接处罚,不再限期补办。《环保法》规定的,没得说。

2、罚款金额由5万-20万,变为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不封顶。投资越大罚款越多。很多私人企业大都没有投资预算,想到哪建到哪。罚金不知如何核算。

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环保部门有权、如何对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事业人员实施行政处分?应该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参股的,由相应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删去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解读】

前面说过,目前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批准“项目建设”的了。

(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解读】

对取消预审和实行登记表备案制做出的相应修改。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33家环评资质申请公示 几家欢喜几家愁

再见了 环评上岗证!环保部废除上岗证管理办法等121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聚焦】未来五年的环评工作展望——写在《“十三五”环评改革方案》之后

原标题:环评法修改解读,我们是认真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法查看更多>环境影响评价法查看更多>环保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