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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开展耕地污染破坏应急调查评价和修复治理

2016-07-19 10: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耕地污染耕地质量调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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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根据需要对特定区域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调查资料,对耕地质量特定指标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开展耕地质量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应急调查结果,配合相关部门对耕地污染或破坏的程度进行评价,提出修复治理的措施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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