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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常外事件三个月 谁该为常外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2016-07-27 13:49来源:可道的博客作者:王鑫关键词:土十条土壤污染常外事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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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超级基金清理地块标识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责任模式中,如果现有的新闻报道确实属实,那么常隆化工的治理责任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另外两家化工企业,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责任模式则显示出了其不足的一面。

长宇化工和华达化工在整个事件的过程当中的角色存在着很多种情况。首先,这两家化工厂可能与常隆化工共同造成了常外地块的污染,三家化工厂都对该地块造成了明显的污染,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环保法和侵权法下的标准情况,在确定责任时根据各自对污染的贡献程度即可。第二,长宇化工和华达化工也可能对常外地块的污染作用极小,而且其从污染中的获益可能不足以支付治理的费用。在第二种情况下,现有的责任框架很难得出一个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在超级基金法颁布的二十年之后,美国的执法部门也意识到了CERCLA框架下对小企业归责的问题。2000年,美国司法部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对于小企业在棕地问题上可能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况,2002年,小布什政府签署了《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The Brownfield Act),特别明确了联邦政府在这种小型企业的治理费用高于污染收益,并且这些企业对整体污染作用极小的情况下,可由财政代替小企业支付棕地治理的费用。

这一责任模式的修正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超级基金法实施的二十年间,美国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促成了多项政府,企业和NGO合作治理棕地的方案,包括1993年的《棕地经济开发行动》,1995年的《棕地行动议程》以及2000年的《棕地经济振兴计划》。在这样的前提下,小企业责任的免除才具有了整体的结构上的前提条件。

美国全国棕地分布图,美国环保局估算全美共有45-100万个棕地,但实际上在其公布的数据库里只有1.7万个地址接受了棕地评估和治理资金。图片来源:WisconsinWatch.org

当我们谈论到除了常隆化工之外,其他化工企业的治理责任的问题时,实际上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政府以及利益各方在棕地治理方面的协作。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作用应当超越于单纯的监管作用(当然监管不可缺少),更多地应当承担起协调各方的作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部分治理责任。而在我国,产业转移在很多地区仍然在进程当中,立法者和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宏观法律政策和整体布局。相对于事后的公关,这些举措似乎也更加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形象。

在新出台“土十条”当中,更加细化了对于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规定,也更加强调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第二十一项就规定了在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承担相关责任。对整体污染作用微小的小型企业在规则适用的过程当中可以被解释为“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很难确定企业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但是“土十条”作为一部行政机关内部的指导计划,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促成政府主动承担责任,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然而不可否认,“土十条”对于政府责任的细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对于土壤污染问题治理的积极态度。

原标题:常外事件三个月 谁该为常外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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