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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常外事件三个月 谁该为常外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2016-07-27 13:49来源:可道的博客作者:王鑫关键词:土十条土壤污染常外事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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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赔偿身体受到损害的常外学生?

在常外污染事件当中,除了考虑污染治理责任之外,根据央视的报道,有493名学生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甚至淋巴癌,白血病等病症。在造成损害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谁要为这些身体受损的学生负责。

常外家长提供的常外学生自发体检结果统计图,图片来源:央广网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规定,污染者应当就因其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按照司法实践当中的通常解读,《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的规定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受害者能够证明身体损害是由污染造成的,那么污染者必须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在常外污染问题的实际操作当中,看似明确的《侵权责任法》却存在着许多质疑。首先,如果当地政府确实存在放任先建后批的情况,那么当地政府是否能够算作《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者,从而承担连带严格责任?其次,校方在明确知晓校区新址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依旧要求学生照常上课,是否也能归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者,承担连带严格责任?

这些问题《侵权责任法》当中并没有给出答案。侵权法和环保法在监管者责任问题上的对接存在着漏洞。如果我们按照《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或者是行政法中的赔偿规则向政府和校方索赔,政府和校方不再适用严格责任,这对于受损害方来说需要承担极高的证明义务,受损害方还面临着可能赔偿数额极低的风险。

在这个问题上,国外经验似乎并不能给予我们太多的帮助。在超级基金法实施二十年后,司法部作出的报告中,所提到的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案件,几乎都是由政府或者政府联合NGO对污染企业进行索赔(U.S. and the State of New Hampshire v. Exxon Corporation, et al.; U.S. v. Allied Signal et al.; Rollins Environmental v. U.S.)。

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人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而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框架下,尽管其规定了环保公益诉讼可以由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人,然而由于我国的环保NGO的发展并不成熟,环保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会出现政府代为索赔的情况,然而这依旧无法解决政府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问题。

在新“土十条”颁布之前,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土十条”在中央层面上对这一做法做出了肯定。“土十条”第三十项的规定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扩展了现有环保法中规定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和民事索赔的可能,将公益诉讼人的范围扩大到了检察机关。同时也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当中对于政府机关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况下的监督。如果这一条能够得以积极贯彻,对于追究政府侵权责任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从关于常外事件的新闻报道当中来看,媒体对于政府的责难大多针对其监管不力与不作为作出。从公平正义的理念来看,政府应当对于受到损害的学生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然而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如何使得政府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方面依赖于司法部门对于法律的解释,另一方面也依赖于立法者对于现有规则的完善。“土十条”的颁布在规则完善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意义,我们可以寄希望于这一突破取得更大的环保法律体系上的进步。

谁是常外污染事件的核心?

如同常外污染事件新闻报道和美国在上世纪立法上的经验所表明的,政府是整个事件的核心。政府在这些事件当中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监管,也在于参与,沟通,贯彻立法和承担责任。

首先,政府的参与贯穿于整个棕地治理的方方面面。棕地的产生是一个经济学上经典的外部性问题。这一问题无法交由市场自行调节进行解决。政府的介入必须且重要。而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否积极又直接关系到了整体治理是否有效。

其次,政府的作用不仅在于自上而下的监管,更在于沟通和融合相关利益各方。在常外污染事件当中,常外建设方,常隆等三家化工厂,环保NGO,常外学生及家长均是涉事方,如何妥善解决这一事件,有赖于政府在其中发挥中立的沟通作用。

再次,新“土十条”作为政府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之上,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在土地污染防治这一特定问题上政府的职能,目标,责任和监督。“土十条”可以视为中国在棕地治理问题上的立法雏形。以“土十条”为基础,立法者将推进棕地治理问题的全面立法,也将有更多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立法出台。政府贯彻立法,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法律框架下加以监督,将棕地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最后,实际上在整个事件中,大家最关注的是政府的责任问题。而这一责任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的结果仍然有待考量。正如本文开头中统万城的故事告诉我们的,所有问题的出发点依旧要从明确责任开始。责任与权力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鸡生蛋,蛋生鸡”的逻辑难题。然而在现实当中,权力,或者说限制权力的正当性,应当从责任当中去寻找。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石。

作者简介: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杜克大学法学硕士,现实习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

原标题:常外事件三个月 谁该为常外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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