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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如何应对进退两难的PPP二级市场及退出机制?

2016-08-23 08:30来源:PPP知乎作者:章贵栋关键词:PPPPPP项目PPP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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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投资者需要区分PPP项目现金流蕴含的不同属性

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投资人的吸引力在于基于使用者付费需求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一般具备期限长、与通货膨胀挂钩、排他性特许经营等特征。但国内目前已经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PPP项目中,采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项目回报模式的项目占据了超过50%的份额。上述回报模式下,项目现金流往往与一个合理回报率(业内通常使用基准利率)挂钩,使得现金流与经济周期、政府信用具备了较深层次的联系,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项目现金流对抗宏观风险的属性。

项目现金流的上述特征为推动PPP项目二级市场也带来了另一种可能性。可用性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下的现金流金融产品化的难度要小于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的现金流,从而有利于标准化的交易产品的形成。目前国内PPP项目的实施已经基本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实施体系,从项目立项、论证、限额控制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监督等环节来看,较之过去政府推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流程有了实质性地进步。换言之,经过一系列标准化的前置程序,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达到可用性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条件的付费责任已经转变为显性的政府承诺,从而使得PPP项目的现金流有可能成为目前市场上基于政府信用发行的金融产品的替代产品。因此市场需要区分PPP项目现金流背后蕴含的不同属性和探索不同的定价机制,从而形成一个合理的交易体系。

(二)需要关注PPP项目股权投资人面临的障碍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发起投资人在进行PPP项目股权转让之时可能会受到公共部门和债权投资人的限制。公共部门一般会在《PPP合同》中对股权转让所设置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股权转让锁定期,股权转让锁定期一般设置为项目缺陷责任期以内禁止转让,部分合同中以完工日后若干年作为锁定期。

承接人的资信和实力,《PPP合同》中一般会对股权受让方的资信和实力做出要求,要求受让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内所约定的义务。

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方一般会保留优先受让权。

债权投资人则关注的是承接方是否有实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保障现金流的实现。

实际上,公共部门和债权投资人关注的内容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防止初始投资人通过股权转让来逃避合同义务,因此初始投资人如何确保股权转让后项目公司能够继续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尤为重要。

(三)PPP项目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的前景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

虽然目前市场上对PPP项目以资产证券化模式退出寄予厚望,但就笔者的经验来看,至少面临着以下挑战:

1、对发起人缺乏足够吸引力

就目前国内PPP项目融资市场而言,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基本已经接受了有限追索融资甚至无追索融资为主的项目融资模式,且项目贷款成本较之其他债务融资方式也具备较强的竞争力。而目前市场上已经发起的基于企业资产的ABS类产品,目前大多存在期限短,需要发起人以差额补足等方式提供增信等特征,无法完成资产的真实出售,实现风险隔离和债务出表,相较而言项目贷款从期限匹配、发起人责任、融资成本等等而言均具有更强的吸引力。此外,发行ABS所涉及的发行成本、维持成本和投资者沟通成本均高于项目贷款下与银行一对一谈判的成本,并且ABS投资人“挑肥拣瘦”的偏好也会影响发起人进行证券化的动力。

2、ABS产品投资人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笔者经历过的PPP项目案例,几乎所有的《PPP合同》中均保留了政府提前付费的权利,并且绝大多数政府不提供任何补偿,导致无论是发起人和投资人都面临政府提前付费的风险,且金额、时点基本无规律可循。若将基于这一特征的项目现金流进行资产证券化,且不论这种隐含期权给定价带来的挑战,如果资产实现真实出售,投资人将面临较大的期限风险和再投资风险,若无法实现真实出售,则发起人势必将承担额外的成本和压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较多的挑战。

原标题:【独家】浅谈PPP项目二级市场和退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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