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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通过审议,并将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了解,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预审;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为了更加深入了解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的相关信息,《节能与环保》杂志特邀请了业内专家对其进行深入介绍与解读。
原有的环评法只是一个半成品规划环评尚未真正实现落地
16年前全国人大环资委着手制订《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时,首要目标其实是想要建立战略环评制度,完善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战略环评包括政策环评和规划环评。由于战略环评的评价对象是各级政府部门综合的或行业性的政策和规划,所以设立战略环评制度的阻力是巨大的。2000年年底提交的草案在征求政府各部门意见时,满是抵触与质疑,经过长达20个月的协调与博弈,最后达成妥协的结果是:开展政策环评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可先行开展规划环评,但只限于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10类专项规划,而不是全部的规划。
2002年10月最终颁布的环评法既未明确规划环评的审查程序,也未明确规划环评的审查主体,对规划环评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如何被规划编制机关采纳语焉不详。由于出台的环评法实质只是一个半拉子工程,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政府部门和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规划环评或主动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后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评条例和一系列推进规划环评落地的行政性文件,但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撑,发挥的效力极其有限。所以,13年过去了,规划环评并未实现全面落地。
此次修改是统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任务而做的微调
这次环评法修改不属于单独修改,而是和其它5部法律一起打包修改的。6部打包法律的修改具有很强的有针对性,修改内容几乎全都涉及简政放权。修改后的环评法充分体现了国家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的原则,具体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简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项目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评前置”被取消后,就给不同部门并行办理手续提供了空间,形成了“并联”的方式。这样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不仅得到优化,而且节省了大量办理审批的时间。
2014年以来,环评行政管理方面已发生了多项重大变革。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12月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59号文”指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并且明确实施:“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轻事前审批,重事后监管,除重特大项目环评前置外,均改为并联办理。
这次环评法的修改虽然取消了环评的前置条件,“串联”改为“并联”,但环评“一票否决”的地位并未改变。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依然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简化或弱化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后,完全可依靠加强事后监管、强化规划环评以及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来弥补。
简政放权制度的另一核心在于加强事后监管,因此未来项目环评工作的核心是环评后监管而非此前的环评审批工作。现行环评法的重点主要落在环评审批工作上,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等多条规定了审批程序,仅在二十八条原则性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并无具体规定环评后监管的程序。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
规划环评主要解决宏观布局与规模等问题,而项目环评主要解决微观选址与具体措施等问题。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项目环评重在落实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优化环保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做好与排污许可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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