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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2016-09-19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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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贯彻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不力,造成湿地资源和湿地保护设施遭到严重破坏、湿地流失严重的;

(5)草原保护建设和贯彻落实《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不力,发生私开滥垦、非法占用、违规使用等造成草原面积减少的行为,导致草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6)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不力,使本地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形。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林(湿)地保护等规划的;

(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不当,处置措施不得力的;

(2)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的;

(4)对群众举报不按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

(6)对新外来入侵有害生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未及时组织防治或防治不力,造成扩散蔓延的;

(7)其他严重生态破坏事件或处置不力的情形。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对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和省环保厅联合进行的环境综合督察中反馈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的;

(八)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方面考核的目标任务,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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