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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逃避监管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规定,通过埋设暗管、渗井、渗坑、灌注、雨水沟、明渠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十一)【违反集中处理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将污染物集中处理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报环保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污染物运输、处理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十二)【违反设施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在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改造升级、闲置期间或者拆除后排放污染物的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十三)【违反现场检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的,处五万元罚款;
(十四)【违反查封扣押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损毁封条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处五万元罚款;
(十五)【违反强制污染责任保险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十六)【违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十七)【违反环境信息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编造、传播虚假环境质量或者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产品的,或者未按规定回收,直接向环境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反清洁能源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载重5吨以下(含5吨)的叉车未使用电力驱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并对叉车使用单位处每台叉车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新增拖轮、垃圾清运等作业船舶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或者未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分阶段岸电使用比例要求的航运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高排放机动车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内行驶的,或者未按要求配备颗粒物捕捉器等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六)【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区域内使用的,或者未按要求配备颗粒物捕捉器等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颗粒物捕捉器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颗粒物捕集器的,或者未按要求召回的,由市场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颗粒物捕集器;无法认定销售金额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八)【违反露天烧烤等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露天烧烤、焚烧塑料垃圾落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九)【违反扬尘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十)【违反装修装饰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过有害物质限量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室内装修及其他建筑装饰活动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由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噪声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从事产生噪声活动,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等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活动,受到举报投诉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危险废物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一次性用品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塑料购物袋等一次性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六)【违反土壤污染防治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定期进行监测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土壤和地下水质量评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治理和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或者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违反玻璃幕墙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筑物所有者对玻璃幕墙、金属幕墙进行整改,消除或减轻反光影响,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十)【违反户外灯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发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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