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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09-22 16: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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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生态红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内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生态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生态保护与治理】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地下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第五十六条【养殖污染防治】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禁止在本市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清理工作,依法拆除、关闭畜禽养殖场或相关设备设施。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治理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保、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组织研究制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重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

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市、区政府应当实行限制性措施。

第五十九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保部门应当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第五章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市、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环保信用、环境服务机构监管、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

建立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市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定期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信息平台公开和共享相关环境信息。

第六十一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类型及排放情况、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等环境信息。

环境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自主宣传、进厂参观等形式向公众公示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治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知情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环境质量和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参与权和建议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执法检查、环境宣传教育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保部门可以聘请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有权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并及时向环保部门转达。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第六十四条【环境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保社会组织,鼓励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定的环境赔偿金应当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支付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六十五条【环境资源审判】实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立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依法审理涉及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第六十六条【环境教育】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以及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等的规划建设和资金投入,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参与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环境教育内容列入教学计划,组织编写环境教育教材,开展环境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社区、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举报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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