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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环保局长应该被停职吗?》之后:环保局长到底该如何履职尽责?

2016-09-27 09:00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环保问责环保局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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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环保局长被问责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甚至有人戏称,当前环保已成为高危行业,环保局长成为高危人群。那么,到底什么情况应该对环保局长问责?什么时候环保局长的板子不该打?环保局长又该怎么履职尽责?继本报刊登《环保局长应该被停职吗?》之后,社会各界对环保局长的问责话题展开了热议。今天刊登相关来稿,以期引发借鉴和思考。

科学问责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职权法定,是正确环保问责的首要。

贯彻职权法定原则

◆贺震(江苏省环保厅)

实行严格的环保问责,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环保责任的落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但现实中,有的对环保干部的问责呈现无限追究的倾向。环保问责随意、任性、失据、失范的现象不一而足。笔者认为,实施环保问责,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科学规范。

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职权法定,是正确环保问责的首要。职权的法定渊源有3种,一是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即合法取得的权力,这是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利;二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授予;三是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的权力。守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依法履职,是政府及各部门的本分。有其职,其不为,才能问责。无其职,其不得为,否则就是乱作为。而乱作为,是法所不允的。职责清晰,是问责的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如果职责不清晰,却一定要问责,只能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发生环境问题需要问责,问责对象就一定是环保干部吗?正确答案是“不一定”。因为,发改、经信(工信)、农业、住建(市容、城管)、水利(水务)、国土、林业、公安、交通、商务等,政府数十个部门都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责。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就有多处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表述。环境问题的成因是复杂多样的,要看这个“因”是哪个部门的职责,如果这个“因”是环保部门的职责,问责环保部门天经地义,环保人也不要因为环保工作难做而喊冤叫屈。而如果这个“因”是别的部门的职责,就不能问责环保人。

比如,在泰州“12˙19”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一度曾有舆论和公众,甚至颇有名望的专家也要求追究当地环保部门的责任。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两名海事局的干部在泰兴废酸倾倒案中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牵涉众多部门,每个部门究竟在其中负有什么职责,不能总是一笔糊涂账,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通过正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向社会公开发布施行,各部门的环保责任清清楚楚,这既是发生环境问题时责任倒查的基础和问责的依据,也是公众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依循。因此,没有制定环保责任清单的地方,应尽快制定,以厘清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的责任及其责任边界。

提高环保问责的公平性

◆罗岳平潘海婷(湖南省监测中心站)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问责,环保干部容易被误伤,究其原因,主要是群众对政府职能分工了解不深入、不全面。凡是与生存环境相关的,比如扬尘、垃圾、噪声等污染都认为应该是环保局承担,出现这类问题,理所当然想到是环保干部失职渎职了。

实际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以扬尘和垃圾处理为例,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8条规定,住房城市建设、市容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该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从部门规章看,2011年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6条要求,施工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土地。关于其管理责任,该条例第4条明确为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该条例第23条和第28条则规定,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环保是个大概念,其内涵不仅丰富,而且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为提高环境管理成效,必须全面梳理政府各个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分头实施。只有每个音符都按声部弹到位了,组成的乐章才完整完美。湖南省、福建省等省(区)人民政府都已出台环境方面的责任清单,这就是组织环保大合唱的基本遵循,发生环境事件后,对照清单检查,哪些部门履职或失职了,清晰可见。

提高环保问责的公平性,就是不能算糊涂账。环境方面的问题,责任分布在哪些部门,要以各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标尺,一一摆出来。按数量多少、情节轻重,各追其责,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指定谁就是谁。问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避免长官意识或从众心理。就政治文明而言,公平公正是其基本特征和要求。

原标题:环保局长到底该如何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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