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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为何量刑仍偏轻?

2016-09-29 08:42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刘晓星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案环境司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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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所有案件,梳理了2015年度的污染环境案件刑罚之“最”。除了未收入的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最低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单位最高被判处罚金6300万元,最低罚金是1000元。“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30起,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案只有19起。”《报告》认为,有些看似符合“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未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须依法适用

《报告》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说,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力度本就偏轻,最高的法定自由刑只有七年。即便如此,在实践中也没能充分使用。在一些已经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法院的量刑仍然有偏轻的倾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认为,污染环境罪总体来说有一种处罚、量刑比较轻的状况和趋势,但是也不排除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而采用其他罪名的情况,比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给予严厉刑罚的。

在王明远看来,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整个责任追究体系中最重要的、最后的“杀手锏”。所以,在追究刑责时,要依法进行,慎用、少用。通常情况下要强调行政机关和行政手段的优先性和主导性。

针对污染环境罪轻刑化的问题,专家表示,有些犯罪分子的污染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由于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污染后果,适用一般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需通过引入加重情节才能更有效地惩戒犯罪。

在污染环境罪中,针对间接故意污染环境,即明知实施行为能引起环境污染而放任的犯罪,应直接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同时,单位犯罪相较自然人犯罪而言,主观恶意更大且有客观上的危害性,可从重处理。

对环境置之不顾、片面追求经济暴利的犯罪分子,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仍从事经营活动的污染单位,应取消其从业资格,限制或剥夺生产经营能力,给予严厉打击。

罚金数额应规范量化

污染环境犯罪往往源于企业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节约成本、盲目逐利的心理,因此处以罚金成为有效的惩戒方法。目前《刑法》只规定了惩罚方式,但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如何裁定还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由于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罚金适用还存在一定的难度。罚金过高或者偏低均不能起到惩治犯罪、遏制污染的效果。

有业内专家建议,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来规范罚金的具体适用情形。罚金数额要与违法犯罪行为相一致,可以与污染程度和环境损害挂钩。这样更加直接地让犯罪分子意识到污染环境应付出的代价,从源头上制止污染行为再次发生。

具体措施可以借鉴限额罚金制和倍数罚金制。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的过失犯罪,可采用限额罚金制,即全面考察犯罪情节并酌情考虑犯罪人经济状况及修复环境表现后,以其非法所获利益为下限。对于主观恶意大的故意犯罪,可采用倍数罚金制,通过高出获利数倍的罚金震慑犯罪分子,防止污染环境行为再发。

原标题:“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为何量刑仍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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