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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9-29 11: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治理行业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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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八条申请单位向省水污染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A4装订成册。

(一)《四川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水污染治理方案编制、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生产销售、采购安装、维护维修)、工程调试、水质检测等方面的能力资料;

(四)人员资料,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业绩资料,包括:方案编制、工艺设计、项目简介、相关合同、用户意见、检测验收、运行效果等;

(六)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要求》(附件二)备齐全部资料。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水污染协会。省水污染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对公司进行实地了解、对治理业绩及其运行效果实地查看等。

第十条省水污染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水污染协会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有效期。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水污染协会申请资格证书复审,经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自动作废。

第五章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持证单位必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准则。

第十三条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水污染治理项目;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水污染治理项目;临时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水污染治理项目。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在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省水污染协会统一印制、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载明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评定类型与评定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和印章。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水污染协会报告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应对上一年度守法自律、业务开展、项目实施、运行效果、企业经营、奖励处罚等情况向省水污染协会报告。年度报告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予以通过备案;对达不到资格证书要求或弄虚作假的,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类型和等级或撤销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水污染协会责令改正,并有权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在取得和使用证书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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