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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全文

2016-10-12 15: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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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3.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作假,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4.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第三章受理与委托

第九条服务对象应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成并落实环保措施后,提供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协同市环境监察大队对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的,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登记排序、依次委托监测服务;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开具环境监察通知书,指导服务对象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按登记顺序从中介机构库依次确定监测单位,并签订委托书。

轮值的监测单位因资质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丧失本轮资格,由下家承接,以此类推。

轮值的监测单位因是该项目的环评编制单位而不得承担业务的,由下家进位承接,保留本轮资格。

第十二条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服务对象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因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市环保局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服务对象承担。

第四章审批与服务

第十四条监测单位根据委托合同,完成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后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环境保护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达到验收规范要求。

达到验收规范要求的,服务对象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统一受理,并根据前期现场踏勘意见、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结论及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不再另行组织现场勘察。

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属监测单位编制报告问题的,退回监测单位整改,纳入考核扣分事项,整改后重新报送;属服务对象的问题的,由市环境保护局通知服务对象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后报送,需重新监测或调查的,服务对象负责重新监测或调查产生的费用;对拒不整改的,由环境保护局立案处理。

延伸阅读:

福建南安出台暂行规定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费用大部分由政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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