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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全文

2016-10-12 15: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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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与保障

第十五条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购买验收监测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的文件精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收费分为监测(含采样、分析等)费用、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费用、交通差旅费用三部分。

监测(含采样、分析等)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核定标准的90%。

污染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费用按报告表类的每个项目2000元,报告书类的每个项目4000元;生态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编制费用按报告表类的每个项目3000元,报告书类的每个项目6000元。

交通差旅费用根据财政部门的现行财务规定核销。

第十七条监测单位提交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后,根据委托合同按照本办法约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有效材料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拨款申请,市环境保护局依照财务制度核拨。

监测或调查工作已按程序开展,但确实由于服务对象不配合,无法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实后依照财务制度核拨。

监测或调查工作已按程序开展,但由于监测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形成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终止合同,费用不予核拨,造成后果由监测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直有关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服务中心。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印发

延伸阅读:

福建南安出台暂行规定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费用大部分由政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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