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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福建省《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印发。南安市环保局监测站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的发布主要是为了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先前南安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是首次对南安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进行规范。该暂行规定进一步开放了环境服务监测市场,规范、简化了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同时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以下为详细内容:
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根据《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文〔2016〕2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南安市区域内由南安本级管辖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对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旨在解决政府购买验收监测中介服务,指导我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待省、泉州市具体实施方案或新相关规定出台后,将按照其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同时终止。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确认与管理
第五条申请入驻我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2.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3.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4.在福建省内有从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
5.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6.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备案材料。
监测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核查,并承诺服从本暂行规定约束,主动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管。
第六条申请入驻的监测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筛选并最终确认,原则上控制在10家左右,纳入中介机构库进行考核管理,按顺位号依次接受业务,实行动态化管理和末位淘汰制。
入驻我市中介机构库的监测单位实行百分制量化管理,每半年测评一次,排名最后一位退出我市中介机构库,终止业务委托。
量化管理权重分别是:环保局30分;行政服务中心15分;市场监督管理局15分;验收对象40分。验收对象根据监测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各相关单位根据对监测单位地监管情况进行打分,最后进行排名,末位淘汰。
第七条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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