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危险废物评论正文

解读:《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11-02 09:01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焚烧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问:《公告》及《通知》发布后,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应该如何领取许可证?

答:《公告》及《通知》发布后,新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应按照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和《许可证审批》等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省级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及时颁发许可证。

问:新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在试生产期间领取许可证后,地方环保部门应怎样加强后期监管?

答:经营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制订对许可证持有单位的监管方案。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经营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环境监管,促其信息公开。发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限期整改、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延伸阅读:

【重磅】环保部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原标题:试生产期间如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就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两项规定访相关负责人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危险废物查看更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查看更多>危险废物焚烧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