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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统筹管理,多部门联动。秉着“国家统筹、省负总则、市县落实”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在横向维度上,规定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做好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纵向维度上,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是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目标的主体,地方政府同时承担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缺失时的兜底修复责任。
第四,建立评估考核制和问责制。评估考核是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监督和科学的考核评估是保障土壤环境质量稳步改善的基础。在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估考核的基础上,需要对达不到要求的管理进行处罚和问责,通过强化地方政府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对其终身追责。
3.2 企业担责
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目标的根本措施是控制污染源排放,因而,企业首先应该依法生产,达标排放。建立基于土壤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衔接。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监测等,出台企业排污许可证。针对污染严重超标地区和当地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为主要对象,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清单,鼓励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其次,企业必须对生产场址的污染负全责。工矿企业生产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是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企业无论在建厂前、生产中,还是闭厂后,都需要对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有毒有害物质监管、全面披露上市公司环境行为、彻底追查污染企业责任的机制,不把潜在的未表现出的环境风险转嫁给接任者或者政府,从源头上杜绝企业的侥幸心理。
第三,开展针对性的源解析,实现良性环境质量贡献。以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基于现有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根据超标因子和超标倍数,差异化地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质量目标。
3.3 公众参与
人民群众是环境管理的参与者、建设者、监督者,因而,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降低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门槛,有利于补充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鼓励公众进行土壤环境保护举报,聘请土壤环境质量保护义务监督员,并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打破公众的公益诉讼行为受危害行为或侵害结果的发生的地域限制,制定和健全公益诉讼规则,提升公众在监督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中的诉讼能力,对公众参与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工作予以保障。
其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公众号等自媒体的传播方式使公众更多的参与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中来,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高度敏感对政府治理行为起到倒逼作用,相应地,也促进政府的自我调节和对信息公开建设的高度关注。结合多方条件,畅通公众在监督环境质量改善过程中的表达途径。
第三,完善严格的举报受理程序,限期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根据手里查实结果,在合理范围给与举报人奖励,充分调动公众在监督环境质量改善过程中的积极性。同时,支持和引导社会环保组织开展工作,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参与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全面提升公众的参与能力和力度。
3.4 市场调节
新时代的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模式下,排污收费标准和环境税更多的会与污染源布局相关联,实行环境功能和质量达标联动调节机制。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实行高排污收费标准或环境税税率,或者对影响环境质量达标的污染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与此同时,可以建立配套环境质量目标的财政资金激励机制,辅助考核监测等手段,激励达标区域持续进步,激励不达标区域加快改善现状。
随着《土十条》的面世,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无意需要更大量的资金投入,采用市场经济的做法,可以鼓励工商业反哺农业,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土壤改良和污染的治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参与土壤的污染防治与治理工作。在明确“污染者付费原则(PPP)”的情况下,采用土地指标置换、治理后土地流转给治污者等诸多形式,可以让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此外,为了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必然要建设一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可以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省辖市一级综合化实验室,以防造成“遍地开花”式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同时,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的建设,除了依托政府行政力量以外,还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效率高、成本低、专业化程度高、管理水平好的一方,不仅可以使检测结果更加准确,更有利于第三方监管,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4 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保障手段
构建以土壤环境质量目标改善为核心,开展“四元共治”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就必须夯实法律完善、风险管控、高效实施、强力监管、科技应用等保障条件,统筹规划,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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