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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6-11-18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环境保护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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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人口密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立净水设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和风险防范。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到2016年,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优先保护良好水体。加强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划定湖泊生态保护红线,抓好松花湖、查干湖、新立城等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11个重点湖(库)生态保护工作,推行“一湖一策”,制定湖泊生态保护总体实施方案,松花湖制定并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方案。保护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三江发源地长白山,积极推进水源涵养林以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建设。到2020年,主要湖泊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河道最大水位淹没线以内退耕进行生态修复,禁止河道沿线堆放垃圾。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西部地区积极开展退耕还湿、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加强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在伊通河、东辽河流域实行生态调水,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到2018年,完成长春市伊通河百里生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四平市仙马泉河、辽源市仙人河河道治理工程。到2020年,完成伊通河、饮马河、条子河、招苏台河、东辽河、图们江等河流约300公里河道的生态修复工程。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展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新、改、扩建项目强化场地防渗处理和管道泄露检测防护,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深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各流域沿途乡镇建设以人工湿地为主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东部地区着力推进村屯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好水不变差;中部地区着力建设降解型人工湿地,确保水质持续变好;西部地区结合河湖连通工程,建设重点湖泊(水库)水生态隔离带,充分发挥湿地自然净化作用;推进“问题村”排查与治理,开展河道清淤疏淤,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到2020年,计划完成1100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任务,建成100个人工湿地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支持大中型养殖企业建设有机肥、生物质燃料、沼气工程等高效资源化处理设施,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提高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7年,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

专栏2清洁水体工程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

新建、扩建和改建(提标)40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新建长春兰家镇、英俊镇22座污水处理厂,扩建公主岭市、敦化市等4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长春西郊、图们市等14座污水处理厂。到2020年,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提标污水处理能力90万吨/日。

二、污水管网建设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1000余公里的污水管网和雨污分流管网工程,包括依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每年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管网400公里以上;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截污纳管工程。

三、河道生态修复工程

建设19个约1000公里河道生态修复、底泥清淤、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

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开展17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化建设工程,建设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五、湖泊生态保护工程

制定11个重点湖(库)生态保护实施方案,明确湖泊治理的目标任务,实施松花湖、查干湖、向海水库等良好湖泊试点建设工程。

六、人工湿地建设工程

在污水处理厂尾水处、江河支流入河口处、重点河流沿线乡镇村屯、重点湖泊水库湖滨带等建设55个总面积600余公顷的人工湿地工程。

第三节分类管理改善土壤质量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优先保护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严格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方案及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编制完成《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

强化重点区域、行业监管。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产粮油大县、蔬菜大县为重点监控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产粮油大县、蔬菜大县要制定土壤污染监控方案。加大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力度。确定重点监管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延伸阅读:

浙江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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