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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稳步提升固体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处理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重点建设长春餐厨垃圾处理、四平垃圾处理、白山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延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工程。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建立地方环保部门预审机制,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分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统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项目布局,减少资源浪费。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我省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建立全省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和数据库。改造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推动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预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对废弃物焚烧、制浆造纸、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焦炭生产、铸铁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镁生产和遗体火化10个二恶英类POPs和以及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PFOS)和六溴环十二烷(HBCD)生产/加工企业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对重点企业的二恶英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无害化处置。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扩大医疗废物集中设施服务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建立全省医疗废物协同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开展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后废物回收与综合利用试点。
第六节严格保护声环境质量
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交通、施工、社会生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强机场、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
强化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强化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
加强噪声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建立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多部门联防联控噪声污染防治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应配置相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第七节强化执法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加强源头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区域、流域、重点行业战略和规划环评制度,开展土壤、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估,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坚决不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威胁饮用水和生态安全、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从源头降低区域突发和累积性环境风险。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对开发建设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生态红线受到威胁的地区发布环境影响预警信息,深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关系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控。开展老矿区沉陷区、露天矿坑、矸石山、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完善危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加强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业等主要生产化学品行业的污染防治。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处置应对。完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方案,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加快构建环境风险源地理信息系统、危险品定位追踪系统,确保及时响应、科学应对、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重大环境风险企业隐患排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石油化工等行业应急预案并备案,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对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环保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向有关地方政府发布预警通知。强化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管控、流域水污染、危险化学物质及尾矿库等敏感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防范核与辐射环境风险。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执证单位现场检查“全覆盖”;建立吉林省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放射源射线装置进行实时监控、数据采集、异常报警和信息传输,实现对重点放射源的日常远程监管;加大辐射环境执法力度,对放射源运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对Ⅲ类以上放射源安装、更换现场的监督,加强放射源异地使用的现场检查,对Ⅲ类以上流动使用的放射源进行核验,防止发生放射源管理失控情况。强化放射性废物收贮风险管理,加强退役源收贮场所和放射性废源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放射性废物送贮申请,及时收贮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做到100%安全收贮;加快推进低放废液固化处理处置,严格执行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确保放射性物质在装卸途中安全;加强放射性废物库的库区安全管理,加强对现有设施维护保养,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加强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与响应准备工作,完善应急指挥、应急服务、应急监测、应急保障等体系,确保及时接受与传达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令,快速启动监测仪器、布设固定监测点位、开展巡测等各项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大气、水、土壤辐射环境监测;推进辐射前沿监测检测实验室和指挥部建设,加强边境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准确判定我省境内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污染程度。
夯实重金属风险防控基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建立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科学确定涉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涉重行业分布集中、发展速度快、布局调整较大、环境问题突出地区的环境准入,建立重金属产排污强度综合评价体系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重金属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深化重金属重点区域分类防控,以水稻、玉米和蔬菜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周边、污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重点区域的农产品产地分布范围和面积调查,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调查,摸清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底数,主要涉重地区长春市、吉林市及四平市的企业(园区)开展重金属排放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测,优化调整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覆盖全省的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
严格防控化学物质污染风险。开展化学物质危害初步筛查、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禁止生产、使用、消费过程中污染风险高的新化学物质规模化生产并进入市场。严格限制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
第八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加强项目谋划储备。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长吉平+1”四市共治大气污染,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以及“三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在清洁水体专项行动、清洁空气专项行动、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管能力与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统筹谋划一批“基础扎实、投资合理、效益明显”的大项目、好项目。建立市(州)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编制五年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入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强化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做到谋划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谋划、储备、推进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各地、各部门按照“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实施优先”的原则,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项目审核、规划、环评等审批环节参照省级重点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办理进度,指导项目单位解决好审批、验收等手续。新谋划的项目及时开展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等工作,尽快编制形成项目建议书;已形成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积极开展规划选址、勘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积极指导完善审批核准条件,尽快报批;正在报批的项目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项目联动审批,尽快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强化对建设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进度达到要求。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用,对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营开展核定,确保稳定运行,防止偷排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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