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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农业大气氨排放
重点针对种植业、养殖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和不断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选择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项目。各地级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种植业和养殖业氨排放治理,引导农民开展种养结合,实现禽畜粪肥的还田利用,减少化肥的施用。宣传鼓励农户降低氮肥的施用强度,每年化肥的施用量不超过225kg/hm2。对于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区或者缺乏足够面积农田消纳粪肥的地区,应开展粪肥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规模化的畜禽养殖的过程中,应根据禽畜不同生理阶段调整饲料配比,减少超额的蛋白质供给。养殖场尽可能采取封闭式管理,采用漏缝地板提高收集禽畜粪便效率,安装酸式洗涤器或生物滴虑器等废气处理设备,减少废气的氨排放。
4、推进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
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秸秆焚烧管理办法和分类标准,划定并公布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经定公布的秸秆焚烧重点区域,实行全年度、全区域、全方位的秸秆焚烧管理。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田边地角就近机械化粉碎还田、集中堆放腐熟还田、腐熟剂快熟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鼓励秸秆饲料生产、秸秆发酵、秸秆高强度板材、食用菌栽培等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延伸发展;积极探索秸秆能源化、资源化研发应用,鼓励生物质颗粒燃料、秸秆生物质可燃气、生物质热解气锅炉等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利用规模化、产业发展水平,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监管网络,实现网格化监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季节、重点时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和卫星预警预测,严格落实焚烧整治措施,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九)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
1、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控制
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开展重点地区铅、汞、锡、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调查监测,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研究制订燃煤排放汞、铅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与防治技术规范。
2、持续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继续认真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有效实施消费行业含氢氯氟烃淘汰计划,大力推动替代技术开发与应用;坚决打击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生产、非法贸易活动。
3、积极推进大气汞排放控制
加强履行国际汞公约能力建设,调查评估《关于汞的水误公约》所管控的燃煤电厂、燃煤工业锅炉、有色金属生产当中使用的冶炼和焙烧工艺、废物焚烧设施、水泥熟料生产设施大气汞排放控制现状与履约差距,开展履约行业大气汞污染防治技术的筛选与示范。
4、推进大气坏境和气候协同保护
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低碳发展,增加森林碳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XX%。
(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
1、深化区域大气联防联控
进一步优化省、市两级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粤港澳区域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全省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跨市大气污染纠纷。完善珠三角环保一体化机制,落实《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深化“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都市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加强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协力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强大气污染源头防控。
2、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社会化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527号)要求完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的事权上收工作。优化完善现有城市站、区域站、超级站建设,逐步建设路边、码头、隧道等特殊场地空气监测站点及垂直监测、遥感监测等不同功能的专题站点。推进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力争2018年底前按新空气质量标准县县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将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扩展到县级地区,实现每个地级市至少1个县级空气自动站实时联网到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平台。结合珠三角区域二次污染成分监测网络技术配置与珠三角外大气污染状况及监测能力,合理配置珠三角外监测网络站点监测技术与设备,提升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能力。开展各类监测站点及质量保证等相关配套实验室建设与升级,在全国率先建设全省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形成PM2.5全组分与挥发性有机物多物种监测能力,并实现业务化运行,为源解析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和支撑。
提高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及时更新完善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区域空气质量多模式集合预报系统、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评估系统、可视化业务会商系统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设全省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实现分时段、分区域及AQHI(空气质素健康指数)预报等综合性预报功能,定期发布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推进韶关、梅州等典型地区大气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推进广州南沙小虎岛、惠州大亚湾化工园区等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在重点污染源周边布置大气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测预警仪器,对重点污染源周边地区环境空气中的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气体开展长期监测,建立适合典型地区大气中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气体的预警预报模型,构建监控与预警预报平台,增强典型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报水平。
3、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置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为。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扩大应用范围和领域,威慑违法排污企业。
探索建立监察执法与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执法检查及日常督导。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4、提升大气污染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提高大气污染源与污染物减排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工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主要工业污染源的精细化、自动化管理,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模型等提供定量、动态的数据基础。建立完善省市两级的移动源污染监管平台,实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互联共享,提升移动源监管水平。
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拓展工业源排放污染物的调查统计范围,在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尘等传统污染物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将钢铁、水泥、陶瓷等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以及石化、涂装、印刷等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统计范围。进一步扩大环统的覆盖范畴,将非道路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加油站和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及农业大气氨排放等逐步纳入环境统计范围。
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逐步实施重点企业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推动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推进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督执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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