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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 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 (全文)

2016-11-22 09: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VOCs排放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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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产业布局,化解落后产能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及绿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进行生产力布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差别化环境政策,推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工作。加快工业区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推进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导向规划工业区块集聚。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地区新建的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化工、陶瓷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20年,8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2、加快污染和落后产能淘汰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实施比国家标准更严、范围更广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大清查力度,加大落后产品、装备、技术、工艺淘汰力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环保等手段,加快推动污染产能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域,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加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落后工艺淘汰力度,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强制淘汰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燃煤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燃煤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燃煤机组。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

(五)深化重点源污染排放控制,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建设清洁燃煤电厂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重点推动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全省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不具备条件的要实施达标排放。鼓励燃煤机组同步开展特殊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治理,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加大工业锅炉综合治理力度

全省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更新替代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全省具备一定用热规模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加强对各类工业锅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水平的监管。

3、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

推动水泥企业在原料运输、存储、产品包装、烘干、粉磨、煅烧等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全面完成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并配套完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大力推进陶瓷制造企业改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进燃烧方式,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采取脱硝措施。

4、深化重点行业达标治理

全面排查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制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目标并逐年提高。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完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实用技术公开遴选与推广应用机制,推广重点行业最佳污染治理技术,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达标整治方案。

(六)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积极应对臭氧污染

1、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措施

新、扩和改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遵循“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建设原则,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在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芳香烃和有害有机溶剂,重点推广水性、高固含量、无溶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型的涂料、胶粘剂和油墨产品的生产。推广环境又好像原辅材料使用,鼓励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优先采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加快制定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2、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在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要求开展LDAR项目建立、检测与维修、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和资料报送。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生产过程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的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强化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生产工艺环节的VOCs排放。

3、提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各地市要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要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20年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鼓励企业按要求安装和运行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和市环保部门。

4、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

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台账管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对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消耗、生产工艺、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全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编制挥发性有机物动态排放清单,定期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效果的综合评估。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行为,企业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排放规范的要求和监测规范、监测频次,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七)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推进车油路综合防控

1、强化机动车环保监管

全面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的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车辆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审核,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全面落实在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探索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在机动车I/M制度中的应用。2017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地区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开展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一并审核排放检验结果,未出具排放检验结果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能满足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检测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加强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在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力度,重点抽测出租车、大中型营运客车和重中型营运货车,综合采用现场抽测、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到2017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黄标车。全省各地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跨地区联合电子执法,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引导车主提前淘汰黄标车。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有序推进针对2006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排放达到国Ⅱ排放标准、残值高、车况及发动机状况良好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柴油黄标车后处理装置改造试点工作。

加强黑烟车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合格后立即发还行驶证。探索通过立法途径加大对黑烟车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黑烟车微信举报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通过微信平台举报黑烟车。

加强机动车联网能力建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数据通过网络实时发送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能接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送过来的数据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延伸阅读:

工业VOCs气体处理技术应用状况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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