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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宫斗”上演到第三季:三维丝董事会和前董事长夫妇互相起诉 公司已无实际控制人

2016-12-08 13:37来源:创事纪邮报关键词:三维丝罗祥波丘国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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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国强还认为,罗祥波作为总经理,多年来,不勤勉尽职,经营管理无方,内控混乱,公司原有的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滑,应收账款逐年递增,形成坏账的风险加大,这将给上市公司的平稳发展造成巨大风险!此次更是变本加厉,一意孤行,违背《公司法》相关精神,强行修改公司章程,企图巩固自己的控制地位,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会认为,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看,中小股东参与投票的人数达到了147 人,绝大多数支持免去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支持免去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的赞成票比例高达59%,可见本次股东大会免去罗祥波、罗红花董事职务并非公司主要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而是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广大股东对于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主动选择。

也因此,董事会认为现任现任董事长廖政宗及受其控制的坤拿商贸没有违反当初的公开承诺,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是出于完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做出的独立判断。根据廖政宗提供的声明,他与其它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实质上的一致行动关系。

另外,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继续对立。其中,公司董事会继续认定此前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同时继续认定之前一次的公司监事会召集程序违规。而亲罗祥波的监事会继续“拨乱反正”,但亲廖政宗的监事周荣德继续表达反对意见。

三、三维丝已无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原先的第一大股东罗祥波夫妇被免去董事职务,罗祥波并被解聘总经理,并不担任任何公司职务,使得公司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当前,三维丝的股权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罗红花持股17.35%、第二大股东坤拿商贸持股9.44%、第三大股东丘国强持股8.62%,且上述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任何一方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公司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

与此同时,第三大股东丘国强已经公告增持计划,将在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交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增持金额为8000万至1亿元。

若以三维丝11月28日20.25元的收盘价粗略计算,1亿元的资金约能买到500万股,约为公司总股本的1.34%。若三维丝股价继续下跌,丘的增持将更加顺利。目前丘国强持有公司3224万7632股,占总股本8.62%。

丘在公告中表示,增持是因为对现任董事会的认可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看好。不过,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之时选择增持,确实有争夺控制权之嫌,市场亦作出反应。创事纪邮报注意到,丘国强的增持计划28日公布之后,股价次日立即上涨,但随后的5个交易日均出现下跌。

周二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三维丝董事会努力把这场风波描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但在外界看来事情仍然在往控股权争夺的方向发展。在三维丝的股吧里,一些投资者认为罗氏夫妇夺回公司控制权最体面的做法,就是增持股票。

眼下,“宫斗”的双方已经到法院互相起诉,尘埃落定之日或许要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之时。目前公司已经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这或许会给“大门口的野蛮人”一线可乘之机。

四、副董事长对前董事长的指控成立吗?

那么,丘国强对罗祥波的“指控”是否属实?创事纪邮报对照公司历次公告发现,“指控”只能说部分成立。

丘国强指罗祥波经营管理无方,导致原有的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滑,应收帐款逐年递增,形成坏账风险加大。创事纪邮报对照公司从2012年来的年报发现,原先主营业务滤料的利润确实在下降,但公司从2013年起就增加了环保工程的业务,从2015年就增加了散物料输储系统的业务,公司的总体利润仍在增加。这说明公司投资并购及转型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应收帐款的增加确实属实,从2012年的年报起就将应收账款风险列入重大风险提示,从2012年末的1.41亿元逐渐增加到2015年末的3.65亿元,但占总资产的比例从2013年末高峰的29.46%下降到了2015年末的23.88%。同时2013年报披露,公司自2012年来,已专门成立应收账款催收小组,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催收。

关于罗祥波独断专行,则举出了具体事例“一意孤行强行修改公司章程,企图巩固自己的控制地位”。对照公司相关公告可知,为避免发生恶意收购,经罗祥波提议,三维丝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维丝定义的“恶意收购”,是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相关议案先在董事会表决通过,获得了8票赞同1票反对。从这个角度看,并不能说明是罗祥波的一意孤行。

当时投了反对票的董事刘明辉认为,公司章程在现行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尚未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定义“恶意收购”,条件不成熟。另外,此番修改主要提升的是控股股东的控股权价值,有可能造成短期内中小股东股票价值的相对贬值。“恶意收购”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而言未必是坏事,相反有可能是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效率提高的有效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章程定义“恶意收购”并在收购过程中对董高监作出一系列特殊安排以维护董高监的利益,三维丝还引来了深交所的问询函。

原标题:三维丝董事会和前董事长夫妇互相起诉,公司已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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