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地方省份环保报告“爽约”:该如何监督?

2016-12-11 10:40来源:北京青年报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状况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之后我们把人大审议意见的报告转给省政府研究,要求12月底前办理人大审议意见的结果,若人大常委会觉得还需研究,会继续监督,如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开展部门协调会等。这是我们人大的固定监督方式,一定要做好。”云南省人大环资工委法规处处长朱江表示。

云南省人大在作报告的时间、报告框架等方面参照了全国人大的做法。朱江说,明年还将继续听取政府报告环境状况,但从监督的角度如何把该项工作做好尚在探索,“环保工作的报告专业性和综合性非常强,比如人大怎么听、如何听得懂等问题仍在探索”。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政治监督

下到县政府上到国务院

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一条文,王勇作了详细解释。

他说,报告主体是谁、向谁报告、报告内容是什么?法律都写得很清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各级政府,下到县级人民政府,上到国务院都包括。时间是“每年都应当报告”。

就报告内容而言,是“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王勇说,其一,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是因为目前环保目标由总量目标向质量目标转变,是以质量为核心。其二,报告“环保目标”,则是因为各级政府都有环保规划,有明确环保目标,要了解其究竟完成情况,“所以要报告这两个核心问题”。

“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是实践中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经验。”王勇说。

基层落实情况并不十分到位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看来,新环保法是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但针对该法第27条的实施情况,他在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直言,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落实情况并不十分到位,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

车光铁建议,进一步统筹抓好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人大监督责任落实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重大事项决定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人大常委会可主动发出监督指令

各级政府不执行法律规定怎么办?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表示,我国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如果监督中发现被监督机构不执行法律规定,可通过人大自身的职权来改正,比如可以撤销有关单位领导的职务,可能通过作出决定废除错误的决定。

此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等手段对各级政府进行监督。

如果人大不履行监督职责又该如何?莫纪宏说,人大自身目前是由人民来监督,当前人大的工作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来监督,“环保法的监督更是如此,如果环保部门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动发出监督指令要求有关部门提交专项报告,并对拒绝报告的采取组织人事措施。”

延伸阅读:

新华时评:不可轻视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的法定义务

原标题:地方省份环保报告“爽约”:该如何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保法查看更多>环境状况查看更多>环境保护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