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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通过试点探索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十三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了系统部署,确定了“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目标,明确了试点原则、适用范围、保障措施,提出了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等8项试点内容。
《方案》的出台突破我国现有法律和制度,在过去注重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突出了对遭到破坏的环境和生态的本身进行修复,弥补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空白。对于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要求,推动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跳出“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方案》发布释放出的政策信号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正在加快构建完善
生态环境价值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考量
重点生态功能区将成为赔偿制度改革的重点
生态环境保护将引入民主协商式管理模式
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将日益突出
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探索有效模式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正在加快构建完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基本完成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时间所走的城市化、工业化道路。同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经济发展的质量。为从根本上破解经济粗放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中央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构建步伐,5月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之后分别于8月、9月、11月、12月陆续推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1+6”改革方案。“1”是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是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6个方案。《方案》是“1+6”改革方案的6个配套制度之一,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正在日趋完善,这将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生态环境价值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考量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2014年人均GDP已增至近8000美元。同时,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粗放式的经济增长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很大。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没有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价值成本,生态环境无价有意无意地成为多数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的意愿普遍不强。2015年,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近4000家,比2014年减少20%左右,覆盖省份由22个减少到17个。以牺牲环境换取“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还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上,党中央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强调生态环境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本次出台的《方案》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作为试点原则,要求体现生态环境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这标志着生态无价的经济增长时代的结束,生态环境价值已成为我国绿色发展的重要元素,并必将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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