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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怎么分?这封写给北京市领导的信 请你先看看

2016-12-23 09:13来源:自然之友作者:零废弃联盟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强制分类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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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出,5年后,北京市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理总量应较2015年减少35%。基本依据如下:

干湿分开是垃圾分类的底线。

北京市厨余垃圾约占垃圾清运总量的一半,大约每天产生约1万吨。而这部分垃圾是最应该优先通过强制分类得到分流和减量的。考虑到北京市目前已有的和未来5年可以增加的餐厨处理能力,5年后实现每天5000吨厨余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理是可以期许的。如果实现这个目标,焚烧和填埋总量可减少25%。

随着一半厨余垃圾的分类、分流,原本因与厨余垃圾混合而遭受污染的那部分可回收物,也将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得到回收,保守估计可以达到垃圾清运总量的10%。所以这部分垃圾减量与厨余垃圾减量合计,可达到35%的目标。

当然,未来五年北京市的总人口很可能会继续增加,会给上述目标的实现带来压力,但垃圾减量的措施本不止干湿分开,还可通过按量收费、禁用或限用一次性物品、强制回收、倡导节约等其他手段实现。这些减量潜力,如果措施得当,可以抵消人口增长带来的垃圾增长量。

2、公布强制分类目录

垃圾强制分类,必须界定清楚纳入强制分类范围的垃圾的种类,并通过公布“强制分类目录”和相关实施办法的形式体现。

理论而言,经济价值高、易于回收的废弃物并不需要通过强制手段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回收和利用。因此,应纳入强制分类目录的,就是目前那些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分类回收的垃圾类别,至少须包括:厨余垃圾、园林垃圾、有害垃圾(即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包括含汞灯管、灯泡、废电池、过期药品、油漆涂料等)、某些回收率低的可回收物(如玻璃、利乐包、复合塑料膜等),以及其他易在末端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如电子废弃物、含氯塑料、发泡塑料等)。

3、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强制分类管制的对象,首先当然是垃圾的直接产生者和投放者,即社会单位和市民。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此相关的其他社会部门就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和责任。事实上,垃圾管理是系统工程,如果仅仅一个环节有强制要求,而其他没有,强制环节就必将失效。因此我们认为,垃圾强制分类管制的主体对象必须同时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单位和市民个人。

对于政府,它的强制责任包括:为强制分类立法立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减量目标,确保分类收集和处理的软硬件设施到位、资金到位;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工作。如果在规定任期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任务,相关官员应该被行政问责和追责。

对于企业,它的强制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要求,回收和处理相关废弃物。具体而言,一部分生产企业应对纳入强制分类目录中的废弃物承担一定的回收和处理的责任;而所有从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企业应依照法规,特别是强制分类目录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协议的要求运营。违反法规或政府协议的,应被依法追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回收企业应当被赋予拒收混合垃圾和不符合分类处理准入标准的垃圾的权力。

对于社会单位和市民个人(或其所在的社区),应按法规,特别是强制分类目录和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不按法规要求分类投放垃圾应承担的责任可包括:无权享受市政垃圾清运服务、多缴费、或承担法律责任(如缴纳罚金)。

在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设置垃圾分类统一监督热线或其他媒体监督平台,让公众有渠道举报不按规定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情况,且监督热线或平台应将政府主管部门对举报的跟踪办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强制分类须有资金保障

垃圾强制分类如果实行,从长远计,一定会减少整个垃圾管理系统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但短期内,它意味着整个城市的垃圾运输和处理体系都要大改革,其转换过程,包括制度建立、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运输车辆改造更换、人员聘请、宣传教育等,都需要资金投入。因此,在推行强制分类政策前,应该明确相关计划的资金需求,并充分论证如何保障资金来源。

我们认为,垃圾强制分类意味着垃圾管理的体制创新,垃圾管理的体制创新必然包含着财政领域的创新,以及经济责任和利益的调整。建议从如下三方面着手改革:

1、编列专门财政预算

本市财政预算,应单列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相关支出,并优先支持如下领域的工作: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循环处理基础设施(包括厨余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行政执法、社区垃圾分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民垃圾强制分类的宣传教育。

原标题:垃圾,我先分?你先分?怎么分?这封写给北京市领导的信,请你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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