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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印发(附全文)

2016-12-27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环境水污染防治宁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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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浙发改农经〔2015〕193号)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浙发改农经〔2015〕193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八)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适时修订发布《宁波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淘汰钢铁落后产能20万吨、化纤9万吨、化工1万吨、印染0.5亿米、砖瓦1亿块标准砖。在国家和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 “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九)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全市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积极培育并创建省级以上示范园区,为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委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快在石化、医药、精细化工、铅酸蓄电池、纺织印染、造纸、皮革、化纤、冶炼、电镀等产业深入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种植、养殖等高效农业为重点,加强肥料、农药使用和畜禽排放物、秸秆等废弃物利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积极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十)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7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15%、12%以上,全市三分之二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浙江省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的要求,制订出台《宁波市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发挥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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