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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印发(附全文)

2016-12-27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环境水污染防治宁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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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党政同责”制度。市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可以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荣誉,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市环保局要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站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市质监局要定期公布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和环境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政策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建设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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