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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印发(附全文)

2016-12-27 09: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环境水污染防治宁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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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环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与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加快关键装备国产化进程,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产业化项目筛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培育一批集研发、孵化、制造于一体的国内外领先公共服务机构,提升节能环保产业技术配套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区域性环保产业集聚区,推进形成集环保装备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业以及环保高新技术推广孵化于一体的复合型环保产业集聚区。深入优化污水处理设备制造特色产业基地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支持环保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牵头重大技术研发等做强做大。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体系,积极培育、发展环境监测计量校准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八)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2016年12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市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断面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二十九)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建设、旅游、农办、经信、农业、海洋与渔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等参与)

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落实全市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等参与)

(三十)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各县(市、区)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应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次年的1月中旬前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全市要加强日常巡查,持续跟踪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农村保洁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办、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宁波海事局等参与)

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应急办、宁波海事局等参与)

延伸阅读:

宁波版“水十条”发布 全面防治水污染

《宁波市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实施意见》审议通过 将建“污水零直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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